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同一交易市场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交易市场开办者为单位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