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