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一)借助免费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组织讲座、现场体验、公益活动等名义和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二)发布虚假免税或者零关税商品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三)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四)在提供婚纱摄影、海鲜餐饮、汽车租赁、房屋租赁等服务中,对其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五)在提供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旅游娱乐服务中,对其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