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履行反消费欺诈工作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费欺诈行为不制止或者拖延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