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进出境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进出境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维修和物料供应的相关人员可以在国际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前上船开展服务,但应当提前取得相关口岸检查机关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