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进出境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进出境 第三十二条 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联络机构,代表该企业与行政主管机关就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务等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由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自行担任,也可以委托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担任。 联络机构应当向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