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 运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 运 第三十一条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的国际船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水路运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