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 运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 运 第三十一条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的国际船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水路运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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