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 运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 运 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国际船舶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船舶经批准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上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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