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 舶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 舶 第五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船舶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加强信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