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协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