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居房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鼓励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将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 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并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