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安居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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