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居房建设情况实施评价考核。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房轮候、分配、代持政府产权、上市交易、换购等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