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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