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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