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强化创新驱动,持续培育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等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支持高新区探索具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政策措施,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提升研发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