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高新区内创办科技企业,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和合办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在高新区创办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