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江东新区应当引进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分类标准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以对急需紧缺人才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文凭、年龄、职称等条件限制。 支持江东新区建立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对在江东新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江东新区在科研、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江东新区支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及使用,鼓励江东新区各类单位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并聘请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