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额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使用权限不得少于十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