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江东新区应当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