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江东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江东新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