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江东新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 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开发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江东新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