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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