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