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一)有放火嫌疑以及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 (四)因城镇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 (六)港口、船舶、渔港、渔船、水上设施发生的火灾事故,移送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