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消防执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