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存在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三)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挂牌督办事项,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建筑密集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等级、增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防火、灭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