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举办每场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导承办人整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对其举办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消防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建筑物、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消防安全标准。 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其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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