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