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本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财政、公安、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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