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开放创新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开放创新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开放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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