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开放创新,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其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有关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