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海洋、航天、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进行科技创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