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境内外资本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依法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信贷保险等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推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全国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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