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实行颠覆性创新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商品化。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健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安全监测机制,分类实行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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