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