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