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阻碍专利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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