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将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的记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档案。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