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确定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鼓励和扶持建立民间专利维权组织,形成专业性和区域性民间专利维权体系;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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