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健全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展示与交易转化平台,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开展专利信息加工和专利预警分析,为专利创造和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市场开发等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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