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举办涉及专利的大型展示、展览、推广、交易等展会活动,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接受投诉,并及时移交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展会举办地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派员进驻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当免费提供办公场地等便利条件。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展会上的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初步认定参展的产品、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责令被请求人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被请求人拒不撤离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