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被销毁、被转移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
专利管理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专利管理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