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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