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