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该专利权有效的相关证明以及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声明:
(一)进口产品涉及专利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加工贸易涉及专利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的。
(一)进口产品涉及专利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加工贸易涉及专利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