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价出资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合作各方依法约定。其中,专利权作价出资与国有资产合作的,以及作价出资的专利权为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评估、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