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向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奖金和报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