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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