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不得阻挠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要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