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利工作需要建立专利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与专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